【概要描述】
建市[2013]3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規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推動建立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筑企業(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下同)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給予外地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嚴禁設置地方壁壘。不得對外地企業設立審批性備案和借用備案名義收取費用;不得強制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注冊獨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強行扣押外地備案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不得要求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等。
二、實行備案的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隨時接收外地企業備案材料,即時辦理備案手續,僅限于對企業營業執照、企業資質證書、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駐本地辦公場地租賃(或產權)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駐本地的業務負責人授權委托書進行備案復核。
三、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已備案的外地企業信息及時通報本地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省內各級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已在本省辦理過登記備案手續的企業重復備案。
四、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建筑市場監管的實際情況,調整監管思路,創新監管機制,在簡化備案手續的同時,加大對備案企業市場行為的動態監管力度。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業務,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備資質、資格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合作承攬業務,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圍標串標、轉包和違法分包,超越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五、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各級主管部門跨省備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在市場準入、招標投標等方面設立不合理條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業承攬業務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制止,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六、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所有本地和外地的建筑企業建立信用檔案,積極推動本地區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通過市場和現場的兩場監管聯動,實施跟蹤管理。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及以上地方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本區域跨省企業和個人在承攬業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處理建議通過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告知該企業注冊地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作為不良行為信息向社會公布,并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3月15日
(轉載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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