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描述】
核心提示:8日,環境保護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新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對違法排污“零容忍”,打“組合拳”嚴懲不法企業。
8日,環境保護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新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對違法排污“零容忍”,打“組合拳”嚴懲不法企業。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說,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2月19日發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4個配套辦法將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道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該負責人指出,4個配套辦法的出臺是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強化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
同時,他具體表現介紹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規定,明確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規范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程序,明確了責令改正的內容和形式,確定了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評判標準,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方式,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與其他相關環保制度的并用關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共四章二十五條,主要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問題。在規范權力運行的同時,也能有效降低亂用、濫用查封、扣押措施帶來的執法風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違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規定,主要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定義、適用范圍、具體對象、實施程序及監督檢查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規定,主要明確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報請政府關閉的適用情形,細化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實施程序,加大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監管力度。《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共十八條,堅持既要滿足公眾對企業環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顧企業的信息公開能力,堅持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重點解決了“誰公開”、“公開什么”、“如何公開”、“如何監督”,即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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